2004年12月6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四版: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九恶少活埋学生八少年被判徒刑
吴宏 林武勇

  宁夏石嘴山市9名未成年人活埋一名中学生的故意杀人案日前已由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束,9名未成年人除未满14周岁的侯某某免于刑事处罚外,其余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2年。
  今年3月8日,年仅16岁的苏某听说被害人小文(15岁,某校初中生)对人说他偷东西,便让朋友宋某、韩某某抽时间将小文带到大武口,准备将小文打一顿。3月9日13时许,宋某(15岁)、韩某某(14岁)和刘某(16岁)在原石嘴山西北煤机一厂学校门口,将准备上学的小文强行拉进了一辆出租车,并拉到了位于大武口蓬莱饭店后的一间出租房内,小文被屋内的一群少年毒打一顿。
  被打之后,正当宋某准备带小文离开时,苏某冲过去将他们拦住,并叫李某某(16岁)、陶某(15岁)、韩某某、刘某、姜某(17岁)、齐某某(15岁)和年仅13岁的侯某某乘出租车来到了大武口武当庙附近的一个山坳。在一片酸枣林中,苏某等将小文折磨致死并活埋。3月19日,这9名少年被警方抓获。
  11月23日,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由于涉案人员年龄均在18岁以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其中侯某某作案时又未满14周岁,按照法律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苏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其余人被判有期徒刑:陶某13年,齐某某10年,姜某5年,宋某4年,刘某4年6个月,韩某某2年。同时,法院判决9名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向被害人家庭赔偿141343.85元的经济损失。